明星肖像侵权:厦门法院判决一起虚假代言案件
在商业推广中,明星代言和推荐常被视为提升品牌价值的有效手段。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不仅违法,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明星肖像权的典型案件,某化妆品公司因未授权使用知名女星林心如的肖像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背景
某化妆品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在营销过程中,该公司未经林心如许可,使用其参加娱乐节目的肖像与产品拼接,制作了印有“携手明星 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等字样的海报。这些海报不仅出现在店铺首页,还在多款产品的详情页中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误导消费者认为林心如参与了产品推广。
林心如发现后,起诉了该公司及其六家网店经营主体,主张其肖像权和姓名权被侵犯。法院审理后发现,虽然侵权广告已经删除,但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明星的肖像和姓名具有商业价值,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林心如的肖像和姓名,构成侵权。公司主张已获得娱乐节目制作方授权,但无法证明获得了林心如的许可,因此,该主张不成立。公司将林心如的肖像与其品牌结合,并虚假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易使公众误认为林心如参与了代言,构成虚假代言。
法院判决如下:
1. 某化妆品公司需在案涉六家网店上连续三天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公开道歉,声明内容需包括判决书案号及侵权的主要情节。
2. 某化妆品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法官解读
法官指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和姓名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公民在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需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面临侵权责任。在流量时代,网店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确保宣传活动的合规性。